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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执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支行、梁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支行,梁璐,梁和平,张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执103号申请执行人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支行,住所地上饶市玉山县冰溪镇府后路北侧县交通局东侧。法定代表人金绩。被执行人梁璐,男,汉族,1986年4月3日出生,住上饶市信州区。被执行人梁和平,男,汉族,1959年5月12日出生,住上饶市信州区。被执行人张玫,女,汉族,1963年1月4日出生,住上饶市信州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赣11民初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梁和平、张玫在银行的存款16685221.77元。冻结期限一年,冻结期限届满需续行冻结的,申请人应于期限届满前15日内书面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根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华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