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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11民初3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许婷婷与安徽省文一投资控股集团滨湖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婷婷,安徽省文一投资控股集团滨湖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11民初3580号原告:许婷婷,女,汉族,1996年12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庐江县。被告:安徽省文一投资控股集团滨湖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滨湖区万泉河路167号康园商业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43930525N。法定代表人:周文育,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许婷婷与安徽省文一投资控股集团滨湖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许婷婷于2017年6月13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许婷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许婷婷撤回对安徽省文��投资控股集团滨湖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9830元,应减半收取4915元;因许婷婷重新另案起诉,现退回案件受理费9830元。审判员  阮怀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袁 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