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4民初43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杨晓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杨晓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4民初4394号之一申请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号**楼*********室。法定代表人:许罗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褚立宁,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屈良,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杨晓蓉,女,197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XXXXXX。申请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杨晓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杨晓蓉所有的位于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XXXXXX房屋产权(权XXXXXX,建筑面积:74.07平方米,抵押权证号:抵XXXXXX、抵XXXXXX,已有抵押权利价值80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杨晓蓉所有的位于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XXXXXX房屋产权(权XXXXXX)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以上保全财产以16万元为限。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不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期限不超过三年。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真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罗尹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