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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82民初6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与黄俊俊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黄俊俊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982民初658号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孝感市乾坤大道八号西塔楼10楼。代表人:徐兵,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博,男,该公司员工。被告:黄俊俊,男,1979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陆市。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与被告黄俊俊追偿权��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博、被告黄俊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保险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替被告垫付的保险赔偿款112863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2月19日,在新××国道安陆市××村路段,被告黄俊俊驾驶鄂K×××××号小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该处时,与同向在前行驶的张爱峰驾驶的鄂K×××××号二轮摩托车(载郭强、郭建)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张爱峰、郭强、郭健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此事故经安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黄俊俊系无证驾驶,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爱峰、郭强、郭建无责任。被告黄俊俊驾驶的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事故发生后,张爱峰、���强将我公司诉讼至安陆市人民法院,安陆市人民法院以(2015)鄂安陆民初字第018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我公司在交强险的范围内赔偿受害人张爱峰、郭强的各项损失112863元。被告黄俊俊系无证驾驶,根据交强险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我公司在垫付受害人赔偿款后,有权向致害人黄俊俊追偿。故诉讼至人民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黄俊俊承认保险公司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辩称其目前经济困难,无力偿还。本院认为,本案属于追偿权纠纷,被告黄俊俊承认原告保险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保险公司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款第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致害人未取得驾驶资格证驾驶机动车的,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的范围内对受害人进行赔偿,保险公司垫付受害人赔偿款后,有权向致害人追偿。本案被告黄俊俊在交通事故发生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证,保险公司已经赔偿受害人张爱峰、郭强赔偿款112863元,故被告保险公司请求向黄俊俊追偿垫付款,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俊俊偿付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112863元;上列应付款项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57元,减半收取1279元,由被告黄俊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肖家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凯瑞附录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未取得相应资��的;(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附录2本院开户行名称、账号如下:户名:安陆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陆儒学路支行账号:42×××20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