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1民初3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重庆市茂田实业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亮唐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茂田实业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唐波,王亮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1民初3167号原告:重庆市茂田实业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450580671X),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南办处梨园路6号附1号。法定代表人:黄丽云,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光福,女,197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唐波,男,199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被告:王亮,男,1985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茂田实业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唐波、王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茂田实业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茂田实业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市茂田实业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40元,减半收取计320元,由原告重庆市茂田实业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彭黎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韦 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