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民终18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房毅与山西鲁班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房毅,山西鲁班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民终184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房毅,男,1982年7月31日出生,汉族,太原市小店区众合彩钢厂业务经理,住太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强,男,山西智星甲秀贸易有限公司职员,住太原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鲁班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长风街705号得风公寓2幢1801室。组织机构代码55658XXXX。法定代表人陈新兵,总经理。上诉人房毅与被上诉人山西鲁班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16)晋0105民初12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房毅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强依法参加了诉讼。经合法传唤,被上诉人山西鲁班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本案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对本案部分事实认定不清,本案应当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三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16)晋0105民初124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房毅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郝文晋审判员 刘 涛审判员 李 峻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段微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