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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民终18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徐小兰与魏冬青、陈建妹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魏冬青,徐小兰,陈建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民终18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魏冬青,男,1963年12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小兰,女,1966年4月1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原审被告:陈建妹,女,1963年10月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上诉人魏冬青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2016)苏0404民初48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9日向上诉人魏冬青送达了《缴纳上诉费通知书》,限其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期满仍未预交的,按撤回上诉处理。本院认为,上述期限现已届满,上诉人魏冬青仍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法应按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魏冬青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陆 军审判员 刘 蕾审判员 刘晓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恽妍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