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24民初9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文细冬与文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进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进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细冬,文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24民初980号原告:文细冬,男,1969年3月24日生,汉族,进贤县人,住进贤县。被告:文星,男,1977年4月11日生,汉族,进贤县人,住进贤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文细冬诉被告文星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当事人已私下和解,原告文细冬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细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文细冬承担。审判员 卢伟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秦双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