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802民初5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蒲军与王大生、四川省长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蒲军,王大生,四川省长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802民初5237号原告:蒲军,男,汉族,生于1967年10月9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清泉,四川慧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大生,男,汉族,生于1964年6月21日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枫,四川同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省长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双桥子立交8栋7-10号法定代表人:文华忠,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勇,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健,四川鉴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蒲军诉被告王大生、四川省长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蒲军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蒲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原告蒲军承担。审 判 长 赵 洪人民陪审员 杨怀金人民陪审员 鲁 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悦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