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3执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钟如战与李鸿光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如战,李鸿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323执41号申请执行人:钟如战,男,1968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被执行人:李鸿光,男,1991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钟如战与被执行人李鸿光(2016)皖13民终1870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鸿光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傅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