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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2民初69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孙贵林与杨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贵林,杨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6952号原告:孙贵林,女,1984年4月9日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被告:杨芳,女,1974年1月10日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贵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在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韦 杰书记员  章 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