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23民初2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2580席得波与李元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席得波,李元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723民初2580号原告席得波,男,198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灌云县。被告李元媛,女,1986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原告席得波与被告李元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席得波、被告李元媛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席得波向本院提起诉讼:1.要求判令被告返还借款800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2月28日,涉案人贾蕾通过其同学向原告借款80000元,被告为其提供担保,后经原告催要至今未果。被告李元媛辩称,我为贾蕾借款80000元提供担保是事实,但我不是用款人,原告应向贾蕾主张权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2月28日,涉案人贾蕾向原告借款80000元并出具借条注明:“今借到席得波捌万元整(80000.00)”。未约定借款期限及利息。被告李元媛在借条上签名担保。未约定保证范围及保证期限。后贾蕾支付利息8000元,余欠借款经原告催要至今未果。上述事实,有原告所举证的借条,以及原、被告当庭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李元媛为涉案人贾蕾向原告席得波借款提供担保,该行为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应认定合法有效。因借款未约定还款期限,故债权人有权随时要求返还;未约定利息,可自债权人主张权利时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利息。李元媛在借条上签名,并注明担保人身份,应视为其为贾蕾借款提供保证担保,未约定保证方式,应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因连带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履行债务,故本院对李元媛称应向主债务人贾蕾主张权利的抗辩主张不予支持。未约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未约定保证期间,保证期间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因借款合同未约定履行期限,保证期间可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在此纠纷中,被告李元媛应承担部分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李元媛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席得波借款8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自2017年4月24日起计算至本金返还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900元,由被告李元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根据上诉情况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账号:44×××94审判员 李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汪洁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三条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第二款第(一)项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