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11执3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岳阳市君山区许市镇农业技术推广综合服务中心与李正乾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阳市君山区许市镇农业技术推广综合服务中心,李正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11执347-1号申请执行人岳阳市君山区许市镇农业技术推广综合服务中心。负责人龙振,该中心主任。被执行人李正乾,男,1967年4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华容县人,现住君山区。本院依据巳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君民初字第47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2月22日向被执行人李正乾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正乾10日内自觉履行义务,即解除原告许市镇农业技术推广综合服务中心与被告李正乾之间于2012年1月30日签订的《马蹄垸鱼池承包合同》,返还所承包的渔池,并向申请执行人许市镇农业技术推广综合服务中心支付承包款3000元及损失98元,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承担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李正乾至今未予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李正乾所承包的渔池中存有鱼苗和成鱼尚待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君民初字第4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震审判员 曾玲玲审判员 许奇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智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