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623执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胡生明与徐浩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祝藏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生明,徐浩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623执401号申请执行人:胡生明,男,生于1984年11月26日,甘肃省永登县武胜驿镇农民。被执行人:徐浩斌,男,生于1969年9月20日,天祝县安远镇农民。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胡生明与被执行人徐浩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胡生明依据我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甘0623民初47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徐浩斌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徐浩斌在2016年10月8日前向申请人偿还借款3万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25元,执行费350元,共计3087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人民法院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徐浩斌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无证券股票持有信息、无互联网存款,经房产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徐浩斌无房产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徐浩斌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甘0623民初47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佐年审判员 王德民审判员 孔繁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杜有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