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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20民初8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高仁贤与上海轩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仁贤,上海轩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20民初8384号原告:高仁贤,男,1955年4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惠荣,上海达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轩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陈亮。原告高仁贤诉被告上海轩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高仁贤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仁贤撤诉。案件受理费2,504元,减半收取计1,252元,由原告高仁贤负担。审判员  沈秋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旭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