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72民特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冷秀莲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冷秀莲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青岛海事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72民特67号申请人:冷秀莲,女,1971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锦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系曹忠田之妻。委托代理人:李城、王磊,山东滨海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冷秀莲要求宣告曹忠田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冷秀莲称:申请人冷秀莲与曹忠田系夫妻关系。曹忠田,男,1970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锦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2016年10月19日,“辽锦渔15083”渔船与“CHANGRONG”轮在长山水道附近发生碰撞,“辽锦渔15083”渔船在碰撞事故中沉没,并导致在该船工作的曹忠田落水失踪。经烟台海事局调查其已无生还可能。故,申请宣告曹忠田死亡。经查:曹忠田,男,1970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锦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与申请人冷秀莲系夫妻关系。2016年10月19日,“辽锦渔15083”渔船与“CHANGRONG”轮在长山水道附近发生碰撞,“辽锦渔15083”渔船在碰撞事故中沉没,并导致在该船工作的曹忠田落水失踪。经烟台海事局证明曹忠田已无生还可能。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7年3月11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曹忠田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曹忠田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本院已按法定程序发出寻找曹忠田的公告,公告期间三个月届满,曹忠田仍下落不明,确应依法推定其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曹忠田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秦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安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