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6民初18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荣墨锋与何晨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墨锋,何晨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6民初1874号原告:荣墨锋,男,198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何晨雨,男,1982年8月11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绿园区。原告荣墨锋与被告何晨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荣墨锋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荣墨锋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荣墨锋负担。审判员 杨立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石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