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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6民初18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荣墨锋与何晨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墨锋,何晨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6民初1874号原告:荣墨锋,男,198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何晨雨,男,1982年8月11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绿园区。原告荣墨锋与被告何晨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荣墨锋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荣墨锋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荣墨锋负担。审判员  杨立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石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