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3423民初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肖登明诉四川昌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登明,四川昌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23民初535号原告肖登明,男,现年39岁,汉族,四川省盐源县人,住四川省盐源县。被告四川昌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游礼树,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廷龙,四川谦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受理了原告肖登明诉被告四川昌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肖登明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登明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登明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40元,由原告肖登明负担。审判员  刘永洪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朋好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