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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4民初9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余大伟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人民广场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大伟,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人民广场支行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4民初959号原告:余大伟,男,住吉林市船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陶传彬,吉林法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人民广场支行,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主要负责人:王泳,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丽,该行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奇,该行职员。原告余大伟诉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人民广场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大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78.00元,减半收取1,239.00元由原告余大伟负担。审 判 长  孙彦辉代理审判员  曲 栋人民陪审员  孙 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