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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06民初7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安徽太平洋重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与唐世兵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太平洋重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唐世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6民初734号申请人:安徽太平洋重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法定代表人:张大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彬,安徽林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丽,安徽林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唐世兵,男,1978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安徽太平洋重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与唐世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安徽太平洋重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唐世兵的银行存款3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安徽太平洋重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唐世兵的银行存款3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案件申请费2070元,由安徽太平洋重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肇玄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叶庭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