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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行申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郑洪春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2017)京行申328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郑洪春,女,1970年12月1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姜廷远,男,196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官道乡刘丈村一区**号内*号。申请再审人郑洪春因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2行终159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起诉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被诉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郑洪春于2015年1月8日向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良乡镇政府)申请公开“2012年7.21水灾良乡镇向刘丈村所拨修补房屋及一切钱款明细”,良乡镇政府作出了相应的答复。同年9月1日,郑洪春又向良乡镇政府申请公开“2012.7.21水灾良乡镇向刘丈村”拨款明细信息,良乡镇政府作出答复后,郑洪春对该答复不服提起本案诉讼。由于郑洪春前一次申请公开的内容涵盖了后一次申请公开的内容,因此良乡镇政府后一次答复事实上是对郑洪春申请的重复处理,并不会对郑洪春的合法权益产生实际影响,因此,原审生效裁定据此认为郑洪春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并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郑洪春的申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郑洪春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