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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1民初5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5472黄生娣与冯希铮、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生娣,冯希铮,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市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5472号原告:黄生娣,女,1944年7月23日生,,汉族,住江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小帮,江阴市西石桥法律服务所。被告:冯希铮,男,1994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江阴市。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市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672008718Y,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213、215号。主要负责人:俞强,该公司经理。原告黄生娣诉被告冯希铮、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黄生娣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生娣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生娣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黄生娣已预交),由黄生娣负担。代理审判员  戈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胡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