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07执50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毛立园、胡道荣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立园,胡道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7执50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毛立园,男,197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芜湖市欣荣管业员工,住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胡道荣,男,195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芜湖市欣荣管业门卫,户籍地芜湖市鸠江区,现住芜湖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皖0207民初130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按判决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胡道荣名下的皖B×××××号车壹辆。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慧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