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刑初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高玉林与张振平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玉林,张振平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刑初202号自诉人高玉林,男,汉族,小学文化,技术员。被告人张振平,男,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6月12日被本院逮捕。现羁押于神木县看守所。自诉人高玉林以被告人张振平犯故意伤害罪并造成经济损失为由,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和被告人就民事部分达成了调解协议,自诉人高玉林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人张振平的控诉。本院认为,自诉人高玉林申请撤回对被告人张振平的控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确属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高玉林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志浒审 判 员 拓 婵人民陪审员 李林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艾沅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