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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501刑初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王云晓、罗健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个旧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个旧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云晓,罗健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2501刑初108号公诉机关个旧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云晓,男,1986年2月4日生,汉族,云南省个旧市人,文盲,农民,住个旧市。被告人罗健,男,1995年7月27日生,壮族,云南省个旧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个旧市。上列二名被告人均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1月20日被个旧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个旧市看守所。个旧市人民检察院以个检公诉刑诉〔2017〕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云晓、罗健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个旧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鸾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云晓、罗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被告人王云晓、罗健相互伙同,于2016年12月20日11时许,在个旧市鸡街镇倘甸下甸中村被害人王某住所处实施入户盗窃,盗得人民币1600元。2.被告人王云晓、罗健相互伙同,于2017年1月17日17时许,在个旧市鸡街镇倘甸坝头村被害人杨某住所处实施入户盗窃,盗得人民币6000元和项链、戒指等黄金首饰,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0589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王云晓、罗健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口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被害人王某、杨某的陈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云晓、罗健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成立,证据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确认;建议对被告人王云晓、罗健均在有期徒刑二年以下量刑并处罚金的意见恰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王云晓、罗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云晓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9日起至2018年1月18日止。)二、被告人罗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9日起至2018年1月1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岳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车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