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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12执67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宁波汇富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净土财富(武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汇富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净土财富(武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12执670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宁波汇富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05827960-6)。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泰荟巷99号901室。法定代表人:王森,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海攀,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净土财富(武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20106303697562P)。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233号(老151号)世纪彩虹E区世纪大厦7层10室。法定代表人:蔡恒友,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宁波汇富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与净土财富(武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净土财富(武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宁波汇富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执行款67308.98元及利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宁波汇富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亦未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钧审 判 员  车懿宗代理审判员  胡 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戴 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