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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9民初4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北京海成恒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杜福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海成恒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杜福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4197号原告北京海成恒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南菜园住宅二区43号楼6层5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赵成,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焕生,女,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韩秀敏,女,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杜福瑞,其他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海成恒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杜福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海成恒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北京海成恒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海成恒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张钰鑫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康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