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民初7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原告北京市圣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与被告郑柳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市圣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郑柳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7129号原告北京市圣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马旗寨路南万华房地产公司办公楼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3673297902T法定代表人刘文彬,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莹,女,系该公司员工,现住该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宝,男,系该公司员工,现住该公司。被告郑柳玉,女,1977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不详,公民身份号码3522011977********。原告北京市圣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与被告郑柳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被告郑柳玉下落不明,原告北京市圣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且拒绝对被告郑柳玉进行公告,故原告的起诉没有明确的被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北京市圣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9元,原告已预交,现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任瑞鑫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 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