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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4刑初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金阳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阳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04刑初58号公诉机关原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金阳,男,1995年8月21日出生于安徽省阜阳市,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2016年2月29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8月2日被原宁波市公安局江东分局从浙江省黄湖监狱押回。同年9月10日被原宁波市公安局江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看守所。辩护人周云卿,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检察院以甬东检公诉刑诉[2017]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阳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月20日向原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原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因原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被撤销,由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于2017年4月19日以补充侦查为由向本院提出延期审理的申请,本院于同日决定对本案延期审理,并于2017年5月19日根据公诉机关提出的申请对本案恢复审理。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1以要求被告人金阳赔偿损失为由,向原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后于2017年2月27日撤回附带民事诉讼。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亚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阳及其辩护人周云卿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金阳因其女朋友“佳佳”与他人发生争执一事,遂伙同赵金飞(另案处理)等人持铁棍等工具至本市江东北路运鑫公寓3楼317室,将被害人吴某2、吴某1等人打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吴某2因外伤致头面部软组织裂伤,右尺骨下段粉碎性骨折,损伤已达到轻伤一级程度;被害人吴某1因外伤致头皮软组织裂伤,左第2、3、4指骨骨折,损伤已达到轻伤二级程度。为证实以上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以下证据:1.书证:谅解书、到案经过及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被告人金阳的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曾某2、严某、李某2、岳某,刘某,4的证言及辨认笔录;3.被害人吴某2、吴某1的陈述及辨认笔录;4.被告人金阳及同案犯赵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金阳无视国法,因琐事合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两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阳在刑罚执行期间发现其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行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之规定,应当对其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金阳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情节,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金阳因其女朋友“佳佳”与他人发生争执一事,遂伙同赵金飞(另案处理)等人持铁棍等工具至本市江东北路运鑫公寓3楼317室,将被害人吴某2、吴某1等人打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吴某2因外伤致头面部软组织裂伤,右尺骨下段粉碎性骨折,损伤已达到轻伤一级程度;被害人吴某1因外伤致头皮软组织裂伤,左第2、3、4指骨骨折,损伤已达到轻伤二级程度。另查明:被告人金阳于2016年8月2日从浙江省黄湖监狱押回审理。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李某2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了2015年11月6日晚凌晨许,其在本市江东北路运鑫公寓328室与林某、林某的男友一起喝酒,317房间有个光头的男子要求其声音小一些,双方有了几句争吵。之后其前男友金阳和322房间的“小磊”来找其,金阳打了林某男朋友一拳,其与金阳发生争吵,317房间的人又出来说其声音太吵,其和金阳一起和317房间的人吵了起来。之后其独自离开了运鑫公寓。其对被告人金阳进行了辨认,并辨认“小磊”即系赵某。2.证人岳某,4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了2015年11月6日凌晨,其与老婆林琳一起回到本市江东北路运鑫公寓325室的暂住房休息,隔壁328房间的“佳佳”可能酒喝多了,一直在敲另一间房门。317房间一个光头男子出来要求“佳佳”声音轻一些,“佳佳”与光头男子发生了争吵。其上前劝架,双方各自回房。之后从外面来了两、三个人,其中一名短发男子以为是其和“佳佳”有争执,打了其一拳,后经旁边人劝解后,其和林某回到325房间。接着其听到“佳佳”和这名短发男子到317房间与光头等人吵架,其此时得知该男子是“佳佳”的前男友。又过了一个多小时,其听到有很多人跑到三楼,并有打架的声音。不久后民警就到达现场,其开门出来发现317室的光头等人被打。其此时得知,“佳佳”真名为李某2。经其辨认,被告人金阳即系“佳佳”的前男友。3.证人刘某,4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了2015年11月6日凌晨,其和老公岳某,4一起回到本市江东北路运鑫公寓325室,之后来到328房间与“佳佳”等人喝酒。“佳佳”到走廊打电话,声音有点大,317房间的几名男子与“佳佳”发生了争吵。其和岳某,4上前将双方劝开。之后有佳佳的男朋友金阳和“小飞”来找“佳佳”,其和岳某,4回到325房间。平常生活中其朋友均称其为林某,其事后得知“佳佳”真名为李某2。其对被告人金阳进行了辨认,并辨认出“小飞”系赵某。4.被害人曾某2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了2015年11月6日凌晨0时许,其与严抗文、吴春顺、吴定彬在本市江东北路运鑫公寓317房内睡觉。因走廊里有一个女的在用力踹门且吵闹,其开门要求对方声音轻一些,女的喝得有点多,其和对方有几句口角。约半小时后,这个女的带了两个男的来敲其所住的317室,其打开房门与对方理论,其三名室友也出来了,该三人随后离开。又过了一个多小时,约凌晨3时许,其317房间门被人踹开,其看到对方有十几个人,冲进房间的有七、八人,这些人冲进来后也没有说话,直接拿着棍棒将其房内四人打伤后逃离。打人的男子中有两人是之前和醉酒女人来敲过门的人。经其辨认,被告人金阳及赵某冲进房间打伤了其,此二人也是当晚和醉酒女子来敲门的人。5.被害人严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了2015年11月6日凌晨,其与曾某2、吴春顺、吴定彬在本市江东北路运鑫公寓317房内睡觉。因走廊里有两个喝醉的女人在喧闹,曾某2开门要求对方声音轻一些。约2时许,其中一名喝醉的女人带了两个男的来踹其所住的317室,其中一名男的问其是否打了那个女的,其一方人员予以否认,三人随后离开。又过了一个多小时,约凌晨3时许,其317房门被人踹开,其看到之前来过的两个男子带了六、七个人冲进来,直接拿着棍棒将其房内四人打伤后逃离。经其辨认,被告人金阳及赵某冲进房间打伤了其,此二人也是当晚和醉酒女子来敲门的人。6.被害人吴某1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了2015年11月6日凌晨,其与曾某2、吴春顺、严抗文在本市江东北路运鑫公寓317房内睡觉。有一个喝醉的女人在走廊里喧闹,曾某2开门要求对方声音轻一些,双方发生了争吵。过了一会儿,这个喝醉的女人带了两个男的又来敲门,曾某2开门,其怕曾某2吃亏,与其他室友走到了曾某2的身后,两名男子带着这名女子离开。又过了大概两个小时,其317房门被人踹开,有几个男子冲进来,为首的就是之前和醉酒女子一起来敲门的两个人,这些人直接拿着棍棒将其房内四人打伤后离开。经其辨认,被告人金阳及赵某冲进房间打伤了其,此二人也是当晚和醉酒女子来敲门的人。7.被害人吴某2的陈述,证实了2015年11月6日凌晨2时许,其与老乡吴定彬、严抗文、曾某2在本市江东北路运鑫公寓317室睡觉,外面走廊有人敲门,声音很大,其开门后看到一个女子在敲对面的房门,其要求对方声音轻一些,双方因此有了几句争执。其回到房间继续睡觉,不久其房门被敲响,其开门发现还是刚才那个女人,双方又有了争吵,该女人的朋友把她拖了回去。又过了一段时间,其房门被踢开,有七、八个男的冲了进来,手持棍棒将其四人打伤。其被打时用被子护住头,没有看到打人的具体是谁。8.被告人金阳的供述与辩解,证实了2015年11月初的一天凌晨,其与朋友吃完夜宵后到江东北路运鑫公寓3楼去看女友“佳佳”,赵某与其同往。“佳佳”称被斜对面一住户里的男子欺负。其和赵某带着“佳佳”去敲那户的门,准备与对方说理,对方开门后有三、四个男子,其担心吃亏,便与赵某带着“佳佳”离开了运鑫公寓,让“佳佳”到附近的宾馆休息。其回到夜宵摊,找到“小凯”、“阿某”、“彬彬”等朋友,称其和别人吵架了,要他们一起去教训下对方。“小凯”等人同意。大家开车回到运鑫公寓,并从车里拿上了棒球棍、木棍等物上到3楼,其中“小凯”留在了车里。其一脚踹开那间房门,与“阿某”带头冲了进去,其他人也跟着冲了进去,手持棍棒殴打对方四名男子,赵某站在房门口。在其叫人、打人的过程中,赵某都跟着其一起,赵某对其带人去打架亦是明知的。9.同案犯赵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了其在2015年11月初的一天晚上,其与金阳及另一些朋友在外面玩,金阳和其一起到金阳女朋友“佳佳”在本市江东北路运鑫公寓的房间。“佳佳”称被斜对门房间里的人欺负,并带着其与金阳去敲那家的门,对方开门后,金阳与对方有了争吵。之后其与金阳、“佳佳”离开运鑫公寓,让“佳佳”到附近宾馆休息。在此过程中,金阳在叫人准备去打刚才吵架的那户人家。10.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证实了被告人金阳的身份信息、到案情形、前罪判决情况。11.情况说明,证实了公安机关对涉案的“小凯”、“阿某”等人正进一步侦查的事实。12.法医学人身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了被害人吴某2右上肢的损伤达到轻伤一级程度;被害人吴某1左手的损伤已达到轻伤二级程度。13.谅解书,证实了被告人家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吴某2、吴某1的损失,两被害人对被告人金阳表示谅解。本院认为,被告人金阳合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两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金阳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且赔偿了两被害人损失,取得了两被害人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金阳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二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金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原判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1日起至2017年7月10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庾    泳    泓人民陪审员 姜亲友人民陪审员王锡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贝    琼    奕附:本案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第三款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