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04执保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尹建加与被申请人严望平、肖伏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建加,严望平,肖伏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304执保257号申请人尹建加,男,汉族,1963年1月29日出生,湘潭市人,住湘潭市岳塘区荷塘乡竹埠村上力村民组155号。被申请人严望平,男,汉族,1968年7月29日出生,湘潭市人,住湘潭市岳塘区安乐东风村同济岭25号。被申请人肖伏华,男,汉族,1965年11月9日出生,湘潭县人,住湘潭县石鼓镇云霞村肖家村民组43号。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尹建加与被申请人严望平、肖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担保,请求立即冻结被申请人严望平、肖伏华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尹翔自愿以其名下坐落于湘潭市岳塘区宝塔街道双拥中路9号东方名苑臻锦园15栋3单元1203002的房屋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严望平、肖伏华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担保人尹翔名下坐落于湘潭市岳塘区宝塔街道双拥中路9号东方名苑臻锦园15栋3单元1203002的房屋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吴秀琼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刘 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