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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民申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禹艳丽、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禹艳丽,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杨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民申110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禹艳丽。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负责人:李长旺。委托诉讼代理人:厉涛。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龙。原审被告:杨喜。再审申请人禹艳丽因与被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原审被告杨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6)苏0302民初12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案件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禹艳丽以其与被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自愿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禹艳丽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定,裁定如下:准许禹艳丽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葛 文代理审判员  杜有刚代理审判员  刘 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珠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