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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6刑初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高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

案由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26刑初252号公诉机关淅川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某,男,198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原淅川县九重镇王家村高家组组长,住淅川县。因涉嫌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2017年1月18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5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淅川县人民检察院以淅检刑诉(2017)1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中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份,淅川县九重镇王家村高家组组长高某与会计尚某(已判刑)召集本组群众代表开会,未经县级以上政府部门批准,擅自将本组位于淅川县九重镇二初中附近的耕地4.2亩,以人民币60万元的价格租赁给丁新停用于房地产开发,租赁期限50年,所得租金除1.9万元留作组里费用外,余下租金全部分发给本组群众。上述事实,被告人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尚某、高某、赵某、程某等人证言,书证到案经过、租地协议、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调查材料、任职证明及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高某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经社区矫正部门评估,认为其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同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宣告缓刑。为了维护国家的土地管理秩序和土地使用权制度,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某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刘文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晓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