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81民初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郝某某与被告周建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甲,周建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881民初295号原告:郝某甲,女,汉族。法定代理人:郝某乙(系原告郝某甲之父),男,197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周建华,男,197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原告郝某甲与被告周建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郝某甲的法定代理人郝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周建华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郝某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营养费、二轮电动车、手机等费用共计贰万元整;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6年6月20日,周建华无证驾驶无号牌长安面包车沿张风线由北向南行驶,约20时0分行驶到永济市蒲州镇西厢村十字路口北侧100米处,遇郝某甲驾驶二轮电动车车后乘坐郝瑞洁,由南向北行驶,双方发生交通事故,致郝某甲受伤住院,双方车辆受损。经永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周建华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郝某甲、郝瑞洁二人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根据永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中双方达成的协议第二条“周建华赔偿郝某甲的医药费、营养费、二轮电动车、手机等共计贰万陆仟伍佰元整(26500元),已支付6500元,剩余赔偿款履行方式:8月20日支付10000元整,10月1日将剩余的10000元支付清”,现因周建华不履行协议中的贰万元赔偿款,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周建华立即支付应赔偿的费用。周建华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1、永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永公交字认字【2016】第062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2、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一份;3、转发的短信通话记录一份,以证明原告父亲向被告催款之事实。以上原告提交的证据1、2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认定;对证据3,因系转发的短信,本院无法确定具体发信人,故本院不予采信。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6月20日,周建华无证驾驶无号牌长安牌普通客车沿张风线由北向南行驶,约20时0分许行驶至永济市蒲州镇西厢村十字路口北侧100米处,遇郝某甲驾驶电动自行车后乘坐郝瑞洁,由南向北行驶,双方发生交通事故,致郝某甲、郝瑞洁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2016年7月20日,经永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以下协议:一、周建华一次性赔偿郝瑞洁的医药费、营养费、衣服等共计陆仟四百元整(6400元);二、周建华赔偿郝某甲的医药费、营养费、二轮电动车、手机等共计贰万陆仟伍佰元整(26500元),已支付6500元,剩余赔偿款履行方式:8月20日支付10000元整,10月1日将剩余的10000元支付清;三、双方均放弃保全对方车辆。同年7月27日,永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永公交字认字【2016】第062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以“周建华无证驾驶无牌未登记的机动车未靠道路右侧行驶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为由,认定周建华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郝某甲、郝瑞洁不承担此事故责任。现周建华至今未按约向郝某甲付清剩余的2万元赔偿款。本院认为:本案被告周建华无证驾驶无号牌长安牌普通客车与原告郝某甲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经永济交警队认定周建华负事故全部责任,且原、被告已就郝某甲受伤所受损失达成了协议,该协议依法成立并生效,被告周建华应按约履行自己的义务。因被告周建华未及时付清剩余的2万元赔偿款,构成违约,故对原告要求继续履行赔偿协议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四十四、六十、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建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郝某甲医药费、营养费、二轮电动车、手机等共计2万元赔偿款。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周建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霞人民陪审员 王建杰人民陪审员 丁永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高玉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