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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82民初29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王军钧与荣成腾跃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军钧,荣成腾跃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2民初2910号原告:王军钧,男,1981年7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荣成市。被告:荣成腾跃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成山大道东段278号楼101。法定代表人:李春森,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福森,男,1979年3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军钧与被告荣成腾跃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337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王军钧负担。审 判 长  孙本明人民陪审员  刘孟德人民陪审员  李振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