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9民申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吴土开、陈周权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吴土开,陈周权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民申1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吴土开,男,1958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电白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周权,男,汉族,1950年5月15日出生,住茂名市电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忠健,广东海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吴土开因与被申请人陈周权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粤09民终6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吴土开申请再审称,申请人于2004年至2006年间代被申请人销售饲料,于2006年12月8日双方小结时立下一“欠据”给被申请人,于2008年1月10支付了7000元,尚欠3000元未结,是因为被申请人方未有就代销的实际数额结清。二审法院审判人员不但不要求被申请人举证,反而以3点假设推理来认定“欠据”就是“借条”,错误将本是正确的代销合同纠纷改变成错误的民间借贷纠纷,是认定事实错误。二审审理由1名审判人员开庭,但判决书却有3名审判人员署名,这审判组织的组成严重违法。二审法院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七)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撤销(2016)粤09民终607号民事判决书,驳回被申请人一、二审的诉讼请求;本案的一审、二审、再审的案件受理费由被申请人承担。被申请人提交意见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将本案案由认定为民间借贷纠纷完全正确,答辩人所提供的证据确凿充分。二审审理过程中组成合议庭,以询问方式进行审查并无不当,审判组织符合法律规定,是合法有效的。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判决认定再审申请人吴土开欠被申请人陈周权款1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根据本案证据,本案定性为民间借贷纠纷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认为本案属于代销合同纠纷依据不足。另,本案二审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庭询问,符合法律规定,再审申请人认为本案审判组织违法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吴土开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杨华海审判员 李 杰审判员 冯宏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谭宇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