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3刑初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蒋士尚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士尚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523刑初108号公诉机关舒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蒋士尚,男,汉族,1957年5月23日出生,舒城县人,初识字,个体经营户,住所地舒城县。2017年2月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舒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8日被舒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舒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舒检刑诉(2017)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士尚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舒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李和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士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9月份,被告人蒋士尚通过电话联系,从浙江省杭州市购买捕鱼机、老虎机、百家乐等10台电子游戏机,放置在本县五显镇街道“梅山商城”旁租住屋内供他人赌博,直至2017年1月25日被舒城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鉴定,其中8台游戏机共计27个操作单元(其中2个操作单元损坏)具有退分、退币功能,系赌博游戏机。另查明:2016年3月份,被告人蒋士尚在舒城县五显镇街道“梅山商城”旁租住屋内,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老虎机”1台供他人赌博,同年4月17日被舒城县公安局民警查获,4月19日被罚款100元。2017年1月25日,被告人蒋士尚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公安机关依法查扣赌博游戏机,被告人向公安机关退缴违法所得款103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游戏机(照片)、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扣押清单等物证、书证;证人蒋某1、方某1、方某2、李某1、方某3、刘某1、龚某、李某2、李某3、蒋某2、陈某、汪某、刘某2的证言;被告人蒋士尚的供述与辩解;六安市公安局出具的《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辨认、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蒋士尚曾因设置赌博游戏机机受到行政处罚,但仍不思悔改,以营利为目的,继续购置赌博游戏机,设置25个操作单元供他人从事赌博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于案发后经公安民警口头传唤到案,如实交代犯罪事实,以自首论。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主动退赃,无犯罪前科。综上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可依法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蒋士尚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二、扣押的捕鱼机二台、老虎机五台、百家乐一台以及违法所得款103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王 铭人民陪审员 钱中山人民陪审员 李华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