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728民初3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钟珊珊与赖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珊珊,赖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8民初345号之一原告:钟珊珊,女,1992年6月3日生,汉族,住定南县,。被告:赖鑫,男,1992年2月28日生,汉族,住定南县,。原告钟珊珊与被告赖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钟珊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钟珊珊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诉,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珊珊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钟珊珊负担。审判员  蔡艳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袁 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