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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2民初19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董子源与常洪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子源,常洪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1917号之一原告董子源,男,汉族,1989年10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被告常洪涛,男,汉族,1985年6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子源诉被告常洪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董子源未按规定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杨建辉审 判 员  隋 晴代理审判员  李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