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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02民初1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岳阳市景凯置业有限公司与湖南晨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阳市景凯置业有限公司,湖南晨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02民初1662号原告:岳阳市景凯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宇新,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伟,湖南岳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晨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雄杰,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四海,湖南民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岳阳市景凯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晨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岳阳市景凯置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8日诉至本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岳阳市景凯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9日向本向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岳阳市景凯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阳市景凯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9150元,由原告岳阳市景凯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余 勇审 判 员  李钰婷人民陪审员  缪文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胡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