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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刑申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军启寻衅滋事刑事通知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豫刑申179号张军启:你因犯寻衅滋事罪一案,对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安中刑一终字第14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不服,以“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不构成寻衅滋事罪,请求宣告无罪”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你因与冯某1的婚姻纠纷,2013年12月以来多次到林州市五龙镇荷花村冯某1姐姐冯某2家闹事。2014年1月24日,你与冯某1经五龙镇派出所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之后你仍多次到冯某2家生气闹事,2014年4月21日下午,将被害人刘某(系冯某2母亲)殴打致伤,你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上述事实有被害人陈述,证人冯某2、李某1、李某2、张某等人证言,调解书,公安局出警情况说明,法医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综上,你对本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重新审判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驳回。望你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