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行申7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春发、天津市北辰区天穆镇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李春发,天津市北辰区天穆镇人民政府,天津市北辰区郭辛庄村村政管理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津行申71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春发,男,195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红桥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天津市北辰区天穆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京津公路282号。法定代表人李顺利,该镇镇长。原审第三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天津市北辰区郭辛庄村村政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郭辛庄村。负责人马凤元,该委员会主任。再审申请人李春发诉被申请人天津市北辰区天穆镇人民政府拆迁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津01行终62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春发申请再审称:再审申请人的宅基地虽坐落在北辰区,但其身份证、非农业户口属性的证据均证明再审申请人的相关行政事务均由红桥区管辖。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提交的新证据——人大代表选民证、与投票站点办事人员合影照、向公安控告《受案回执单》,可以证明再审申请人的房屋坐落于红桥区辖区内。终审判决也是认定再审申请人的户籍地由红桥区行使管辖权。被申请人和原审第三人均未向法院提交北辰区具有强拆再审申请人房屋的管辖权的证据——《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北辰区与红桥区行政区域界线批准文件》和两区《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两审法院违反行政案件举证责任倒置的程序规定,对再审申请人行政辖区做出错误认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故请求维持强拆违法的判决,纠正二审判决中关于再审申请人户籍地行政辖区的认定事实错误。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对二审判决确认天津市北辰区天穆镇人民政府对其房屋实施强制拆迁的行政行为违法,并无异议。再审申请人请求纠正二审判决中关于其户籍地行政辖区的认定事实错误,经复查,涉案房屋的宅基地属于北辰区天穆镇管辖范围。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应予维持。综上,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春发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邱建民代理审判员 寇秉辉代理审判员 廖希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爱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