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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执202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天津森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潘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森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潘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2027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天津森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沈阳道89号,组织机构代码06404299-8。法定代表人杨长勇,总经理。被执行人:潘荣,男,196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森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潘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提出延期执行申请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