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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民辖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陈国庆;陈玉正;陈宪勇;陈宪清;陈成祥;陈淑芹;陈玉芬;陈玉梅所有权确认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某1,陈某2,陈某3,陈某4,陈某5,陈某6,陈某7,陈某8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民辖8号原告:陈某1,男,196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原告:陈某2,男,196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原告:陈某3,男,1968年6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原告:陈某4,男,196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告:陈某5,男,1936年2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第三人:陈某6,女,195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呼伦贝尔市。第三人:陈某7,女,195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霍林郭勒市。第三人:陈某8,女,1969年9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呼伦贝尔市。原告陈某1、陈某2、陈某3、陈某4与被告陈某5,第三人陈某6、陈某7、陈某8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内蒙古自治区海拉尔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陈某1、陈某2、陈某3、陈某4诉称,四名原告与被告是父子关系,1988年原告在父母居住的房屋前面共同申请了一处建设用地,1988年5月28日,国土部门下发了《建筑用地许可证》,该许可证使用权人姓名处为陈某1。后四兄弟陆续在此土地上给父母盖了新房。四原告认为是陈某8使用手段,将使用权人篡改为父亲陈某5名字,已达到父母离世后继承遗产的目的。2008年4月2日,上述房屋下发了《房屋所有权证》,所有权人姓名处为陈某5。2016年7月1日父亲陈某5写了一份声明,明确了诉争房屋的所有权归四名原告所有。现四原告请求法院确认位于海拉尔区XXX号的房屋所有权归四名原告按份共有。海拉尔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因第三人陈某8与海拉尔区法院法官侯某系夫妻关系且案件审理涉及该法官,该案的审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能行使管辖权。本院认为,因第三人陈某8与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法官侯某系夫妻关系,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报请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十三条第(六)项规定的回避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高福良审 判 员  薛忠卫代理审判员  刘 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娜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