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3民初9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高秀芝与肖成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秀芝,肖成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3民初920号原告:高秀芝,女,1941年6月3日生,住德惠市。被告:肖成礼,男,1958年5月6日生,住德惠市。原告高秀芝与被告肖成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查,被告肖成礼并不在原告提供的地址居住,原告又不能提供其准确地址,无法查找。本院认为:由于原告在提起民事诉讼期间,被告肖成礼没有确定的地址,无法查找,原告应查明被告准确地址后,再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高秀芝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返还原告100元;邮寄费112元,返还原告56元,余款56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书申代理审判员 王 林人民陪审员 张 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长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