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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3民初9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高秀芝与肖成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秀芝,肖成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3民初920号原告:高秀芝,女,1941年6月3日生,住德惠市。被告:肖成礼,男,1958年5月6日生,住德惠市。原告高秀芝与被告肖成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查,被告肖成礼并不在原告提供的地址居住,原告又不能提供其准确地址,无法查找。本院认为:由于原告在提起民事诉讼期间,被告肖成礼没有确定的地址,无法查找,原告应查明被告准确地址后,再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高秀芝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返还原告100元;邮寄费112元,返还原告56元,余款56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书申代理审判员  王 林人民陪审员  张 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长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