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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1民初20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张丽、郝龙等与曹县畅通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丽,郝龙,郝闯,郝某,郝正福,李文秀,曹县畅通运输有限公司,郭振闪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1民初2033号原告:张丽,女,1967年2月4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曹县。原告:郝龙,男,198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曹县。原告:郝闯,男,199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曹县。原告:郝某。原告:郝正福,男,193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曹县。原告:李文秀,女,194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曹县。六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树密,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丽、郝闯、郝某、郝正福、李文秀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郝龙(暨本案原告)。被告:曹县畅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曹县青岛北路路东。法定代表人:孙若涛。被告:郭振闪,男,1981年7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曹县。原告张丽、郝龙、郝闯、郝某、郝正福、李文秀诉被告曹县畅通运输有限公司、郭振闪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6月10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丽、郝龙、郝闯、郝某、郝正福、李文秀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27元,由原告张丽、郝龙、郝闯、郝某、郝正福、李文秀负担。审判员  王景芝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玉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