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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1民初3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王东与金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东,金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1民初3362号原告:王东,男,1975年9月1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金雷,男,46岁,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东与被告金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东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6元,由原告王东负担。审判员 孟根其其格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萌 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