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1民初3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王东与金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东,金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1民初3362号原告:王东,男,1975年9月1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金雷,男,46岁,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东与被告金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东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6元,由原告王东负担。审判员 孟根其其格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萌 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