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民初7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赵长玉与重庆美媛臣医疗美容门诊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长玉,重庆美媛臣医疗美容门诊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7267号原告:赵长玉,女,1974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重庆美媛臣医疗美容门诊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渝碚路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3203464490。法定代表人:陈建平,职务不详。原告赵长玉与被告重庆美媛臣医疗美容门诊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赵长玉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长玉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长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蒙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何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