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03民初15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1523张成全与江苏建航工程有限公司、杨军国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成全,江苏建航工程有限公司,杨军国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03民初1523号原告:张成全,男,197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东,淮安市淮安区城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苏建航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季桥镇同心路西首。法定代表人:韩乃兵,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法,江苏淮海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军国,男,197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原告张成全诉被告江苏建航工程有限公司、杨军国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张成全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成全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成全负担。审判员 李 岭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俊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