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429执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翟某某与被执行人任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某某,任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9执455号申请执行人翟某某,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旬邑县某某镇某某村*组村民。被执行人任某某,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旬邑县某某镇某某村*组村民。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受理了申请执行人翟某某与被执行人任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中被执行人完全履行了法律义务,执行费50元已由被执行人承担;案件标的6560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本案完全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9民初21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小勇审 判 员  吕凯锋助理审判员  田 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畅春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