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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02执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聊城市东昌府区艺云彩绘装饰有限公司、周立群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聊城市东昌府区艺云彩绘装饰有限公司,周立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02执264号申请执行人聊城市东昌府区艺云彩绘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建设西路196号三楼。法定代表人冯霞,总经理。被执行人周立群,男,1984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聊城市东昌府区艺云彩绘装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周立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聊东民初字第342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周立群在银行有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周立群的银行存款5.5万元。二、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毛英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延鹏 关注公众号“”